侦查监督科 刘海龙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我国现在刑事政策理性的认识,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解决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内部矛盾,正确地对待犯罪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怎样正确的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去执行。
一、正确的理解宽严相济的执法思想。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犯罪应当严惩,对轻微犯罪应当采取宽缓的政策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具备法定从宽条件的也应依法从宽处理。在工作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注意防止和反对重刑主义。要认识到“严打”和较重的刑罚不是消灭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方法。在强调惩罚的同时,更要注意刑事政策的儆戒效应。要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没有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可能,尤其是比较轻微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要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此来防止减少犯罪人员在心理上形成的与社会和法律的对抗。
二、正确运用和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和严。
一是区别严重犯罪,一般犯罪和轻微犯罪,严重犯罪从严惩治,轻微犯罪采取宽缓的处置方式,一般犯罪则依法按正常程序进行。二是区别犯罪的情节轻微,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对情节轻微的一般从宽。三是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过失犯罪应当侧重防范和教育。四是区别主犯与从犯,初犯与累犯,惯犯与偶犯,对主犯、累犯、惯犯从严对从犯、初犯、偶犯从轻。五是区别未成年人犯罪,有聋有哑盲人犯罪与一般犯罪,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理。六是区别犯罪的后果,将尚未造成后果,后果不严重与后果严重的犯罪区别,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与社会影响一般的犯罪相区别,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的统一。七是区别犯罪的既遂与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对预备、中止和未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三、各地区应因地制宜地制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要根据各地各个地区,各段特定时期和特殊领域的情况,全面地分析当前犯罪的现状,研究犯罪的趋向和规律,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做合理的区分和界定,不能一概而论。从总体看当前应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暴力恐怖团伙和极端组织性质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破坏环境资源、制售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对较轻的财产型犯罪,因邻里纠纷形成的民转刑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犯罪后果不严重或尚未造成犯罪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的犯罪,一般要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
四、在办案中通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在办案中要注重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个案中对犯罪人从轻的同时也要对被害人的合法诉求进行保护,积极的作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办案中不仅要准确的执行法律,而且要努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改进执法方式,积极主动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公激化社会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在处理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时,注意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除了充分考虑对犯罪人的惩罚和矫正外,还必须考虑对被害人的损害是否得到救济,被害人的精神是否得到慰籍,使刑事司法不仅对犯罪具有惩治的作用,也应对被害人及时救济和安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