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上午11时,被害人张先生报案称,其于半小时前在本县一ATM机上取款,后忘记将卡退出,之后一陌生男子从其卡内取走5000元。公安机关通过银行监控视频和街面监控、小区走访排查,确定李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月28日李某投案,如实供述并退还5000元。
据李某交代,8月19日上午,他来到被害人张先生使用过的那台ATM机取钱,一插卡发现里边有一张银行卡,便按了查询键,发现卡内有10000元左右存款。面对唾手可得的钱财,李某心动了。他按下取款键一次取出5000元现金。然后将银行卡取出,和现金5000元一起放进随身携带的包内离开。走到附近一个路口等红灯时,李某将银行卡扔进了路边垃圾桶内。初次犯法的他心里惴惴不安,回到家后马上将5000元藏到衣橱内,几天来都不敢花。在接到民警通知后,李某主动投案,归还5000元并深刻检讨。案发后,张先生表示,李某因一时贪念犯错,自己愿意再给他一个机会。
【检察官提醒】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正式认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为此,提醒广大市民,遇到类似情况要第一时间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主动归还捡到的信用卡,千万不能因一时的侥幸心理去贪图便宜,否则便是触犯了法律。
同时,持卡人也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现在许多ATM机都会设置取卡提醒,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在取款后能及时核对短信提醒中的金额和取款次数。如果遇到上述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警,为警方争取搜集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黄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