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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如何定性?
时间:2014-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诉科 刘文文

  案件基本情况:2000年6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杨某、王某、程某等人,商议用真币充当假币,由王某联系购买“假币”的买家,后在交易时由杨某负责交易,程某等人冒充治安人员假装将其抓获,弄点钱。6月23日上午,由王某联系的买家来到盐山路段先锋饭店,王某、杨某与前来购买假币的人谈交易,这时程某等人一拥而入闯进房间,冒充治安人员,并打了与买家商谈的杨某一巴掌以吓唬买家,买家见状纷纷逃走,犯罪嫌疑人杨某、程某、王某等人将买家逃走时未拿现金占为己有。

  争议焦点:此案定性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方面意见此案属于招摇撞骗罪,因几名犯罪嫌疑人是利用假冒公安人员身份进行的欺诈活动,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意见认为此案几名犯罪嫌疑人是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的敲诈勒索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款规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还有人认为此行为属于抢劫罪,因其在事实行为中,对同案犯打了一巴掌,属于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买家。

  案件定性:我院认为此案应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范畴。因为在犯罪嫌疑人实施上述行为时是以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身份对几名买家造成恐惧,虽然在恐吓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打其同案犯一巴掌”的行为,但其仍属于利用冒充身份给买家造成逃跑,遗留“赃款”的结果,而不是因其受到暴力威胁而逃走,因此认定几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提起公诉,现已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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