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高息入社的诱惑
时间:2014-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注册成立种植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吸引农户入社,吸收农户存款,但存款没有被用在发展合作社的实际项目上,而是被用来存款获取高额利息——

  高息入社的诱惑

  一、朋友帮忙 成立种植合作社

  2008年,因诈骗罪张强(化名)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张强认识了李杰(化名)。2013年4月,张明被假释。

  去年11月份,张强来到盐山县,在朋友李杰的帮助下,在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一家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强成为合作社的法人,还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合作社通过宣传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的好处来吸引农户入社。考虑到村里的信贷员对存储业务比较熟悉,同时倍受农户的信赖,在朋友李杰的帮助下,张强积极发展了6个村的6名村级代办员,并且还组织这些代办员到邯郸地区考察市场。

  回到盐山后,张强按照5.4%的年利率,通过代办员向农户讲解合作社的优势来吸引农户入社,吸收农户存款,代办员的报酬有的是给工资,有的则是给手续费,每吸收10000元存款,给代办员150元的手续费。

  二、吸收存款 获取高额存款利息

  自那以后,代办员开始向农户宣传合作社的相关信息,通过宣传合作社的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积极吸引各个农户入社。农户的入社利息按照相应加入时间的长短对应利率计算,而且可以自由退股,退股利息也按照相应加入时间的长短对应利率计算。

  仅今年1月至4月,合作社共通过代办员吸收存款达140余万元,涉及到120余名农户。农户的入社、退社,合作社都不直接针对客户,一切都通过代办员来办理。

  入社的股民交纳的股金由村上的代办员给予暂收,合作社给农户开收存单,并开具合作社的入社凭证,然后入股的资金被交到合作社里,由会计入账,合作社统一使用保管。

  张强曾向代办员介绍说,自己在某村租赁了400亩土地,交纳了租赁金160000元,打算种植麦子快农8号麦种,而剩余的1300000余元则全部打到了河北某贸易公司的账户上,用来购买合作社的农资和化肥。

  代办员吸收农户的存款都打到了张强的银行卡上,入社的农户根本不知道张强把钱用在了什么地方。实际上,合作社并没有购买化肥,也没有运行任何实际的农业项目。张强把吸收的存款都打到的河北某贸易公司的账户上,公司再以每10000元年息0.18元的利息支付给张强,张强从中获取高额利息。

  三、放弃经营 遭人举报被批捕

  合作社还没有开始运营,张强就了解到合作社不好经营,于是,他打算放弃经营合作社,利用手中的存款,开始着手经营金店。

  张强打着合作社的旗号,吸收农户的存款,而农户既没有看到合作社实际的农业项目,也不清楚存款的具体情况。

  今年5月16日,经群众举报,盐山县公安局民警发现了张强的犯罪线索。经审核,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张强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查找农户的存款去向。河北某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康亮(化名)及时将1343000元及利息7000元交至盐山县公安局,并及时退还了农户的入社存款。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张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无实体经营情况下,以高于银行利率向不特定120余户村民吸收存款1400000余元,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月17日,盐山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张强批准逮捕。

  检察官点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特征有:非法性、公开性、公众性、储蓄性,其根本特征是面向不特定人群。面对非法吸收存款形式众多,在此提醒大家,存款一定要选择国家认可的、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部门机构,不要轻易被那些利息高但不受法律保护的企业或者个人所诱惑。

新浪微博
盐山检察微博
盐山检察微博
盐山检察微信
盐山检察微信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