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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盐山县十届人大

次会议文件(6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3113日在盐山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上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兴国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113日在盐山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上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兴国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2年,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旗帜鲜明讲政治、勇于担当顾大局、争先创优谋发展、从严治检重自强,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新的成绩。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忠诚于“两个确立”政治定位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提高站位、增强自觉,挺起担当、扛起责任,吹响“集结号”,发出“动员令”,全面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一是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全体检察干警把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工作重心落到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强化思想引领、强化担当作为、强化工作落实,努力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各项检察工作。二是精心组织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到“五个牢牢把握”,通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党小组集体学习、专题党课、举办专题读书班、心得交流会、开展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深入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深入思考学领导干部带头学、带头讲、带头干,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三是切实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地落实。全体干警聚焦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战略规划和具体部署,找准服务大局和为民司法的着力点,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担起新时代新征程上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更重责任,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落实落地。

二、坚持法治理念引领,以更高标准助力提升县域治理能力

立足检察职能,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为己任,更好肩负起宪法所赋予的光荣使命。

一是宽严相济,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批捕69人、提起公诉210人。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升高的趋势,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通过恢复性司法消除社会戾气、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对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的,依法不批捕57人;对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的,不起诉133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96.04%,进一步促进了办案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用好监检衔接机制,受理职务犯罪案件44人,均受邀提前介入审查。其中县处级1人,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发挥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持打早打小,办理的“村霸”高某4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我们主动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组成专案组引导侦查,准确固定证据从快批准逮捕高某某4人,有效打击了农村恶势力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社会效果良好。严厉打击非法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检、法两院共同提前介入,对李某、黄某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多赢共赢,主动结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在“末端治理”和“前端预防”方面发力,精准查找问题症结和解决途径,制发检察建议,提高检察建议融入社会治理的能力。今年以来,我院共制发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民事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及其他检察建议共59件,均被各单位采纳。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我院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对我院此项工作做出较高评价。

三是多元协作,推动提升融合共治效果。创新方式,与县公安局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切实提高协作质效,推动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高效履行刑事诉讼职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探索新的执法办案途径,依据最高检部署全市首家开展聘任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检察官助理,有效破解检察办案中遇到的专业知识壁垒,为“四大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专业知识、技术支撑。今年以来,我院共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听证10余次,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方面业务工作,有效提升了我院的执法办案质效。

三、坚持强化履职担当,以更实举措服务全县发展大局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和服务发展,扎实办好每一件为民实事,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一是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助劲发力。法治化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疫情冲击,经济承压更需法治稳企业保民生。依法提起公诉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5人,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等检察政策,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与相关部门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司法、执法、行业联手监管,为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卸掉包袱。活动开展以来,已办理企业合规案件1件,依法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处理该案例已上报省院拟做全省企业合规精品案例进行培育。正在对一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审查。同时,对涉案数额相对较的涉案企业及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1419人,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有效促进经济环境持续健康发展。现已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专题报告县委主要领导并得到批示。《盐山县企业合规细则》已经县政法委审核通过,下一步我们将依据最高检企业合规改革政策,通过规范行为对涉案企业依法保护,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是围绕建设法治盐山能动履职。“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依法能动履职溯源治理。我县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因资金问题,小区逾期两年不能竣工验收,600多家业主无法达到购房合同目的,已有部分业主到政府反映,形成群体信访隐患。为维护业主群体权益和县域稳定大局,我院采取支持业主起诉方式,引导正确应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在证据收集、立案保全等方面主动作为为业主提供支持支持起诉146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影响,在法院大力支持下最大程度保护业主利益,有效化解群体事件,相关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我院在办理一起发生在接送站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害案件中,针对接送站缺乏监管,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我县辖区内校园周边接送站专项治理活动,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4件,规范管理校外接送站66家,清理校外接送站12家。现已将该项活动为素材拍摄微电影《守护最纯真的笑容》,通过县教育局向全县各中、小学校播出,极大提升了学生们的自我防范意识。相关做法被检察日报刊载。

认真落实普法责任,组织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活动36场次,覆盖2万余人,通过以案释法,促进诉源治理。在官方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发布检察原创作品100余篇,通过新媒体效应,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

三是围绕办好民生实事积极作为。以人民为中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温暖。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为民办实事36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消毒餐饮具卫生检查,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积极推进“河湖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共同加强我县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开展“尊英烈,保护革命烈士设施”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向相关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部门履职尽责,助力英烈设施保护工作,切实维护英雄烈士荣誉尊严,营造尊崇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风尚。响应县委号召,投入疫情防控、防汛抢险党员干警30余人;深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落实检察长接访、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共接访52人次,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问题不积累,推动“事”“心”双解。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沟通联系,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24,强化了检察办案活动在诉讼程序和司法办案规定上的公开透明,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共同把工作做实,全年办理涉未成年案件提起公诉2023审查逮捕1316人。联合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异地协作机制的意见》,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制发“督促监护令”27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40余次,联合6部门挂牌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各部门协作配合,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再升级。副检察长、未检检察官刘雪晶同志主讲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荣获全省一等奖。

四是围绕助力乡村振兴担当作为。司法救助暖基层,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防止当事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1件,发放救助金20余万元;出资在包联村建设宣传广场,营造浓厚宣传氛围。会同相关单位对县域内农资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由22名检察人员组成法律宣讲团,普及法律知识,大大提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四、坚持深耕主责主业,以更强担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一体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一是不断深化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引导,切实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件,撤案8件,纠正漏捕漏诉18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118件,均获采纳。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针对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市院抗诉,发回重审后均获改判,我院办理的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抗诉被最高检评为2022全国优秀刑事抗诉案件。深入开展刑事执行监督,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违法12件,监督纠正发生在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中的违法情形25件,均被采纳。

二是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重点关注“类案”问题和普遍性问题,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监督民事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监督案件7件,提出检察建议7件,受理并立案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申请案件6件,提出纠正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检察建议5件,上述检察建议均被采纳。

三是着力强化行政诉讼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席会议、衔接配合等工作机制,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今年以来,共受理并立案行政审判活动和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5件,提出检察建议5件,均已被采纳;受理并立案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3件,均已被采纳;受理并立案行政争议案件2件,经调查核实、释法说理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四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序拓展。牢记“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食药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损害公益案件。助力美丽盐山建设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依法提510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索环境修复资金292督促修复被污染土壤追索惩罚性赔偿金22万余元,保护广大人民的生态环境和食品健康安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保护公益的呼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0件。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5。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件,发出公告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均已起诉至法院,其中8件已判决。督促加强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

五、坚持优化政治生态,打造风清气正检察队伍

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一是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体。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政治与业务建设融为一体,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铸魂,学党史忆检史,传承红色基因,一体提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是以作风纪律建设为保障。压紧压实从严治检的政治责任,全年接受离任审计和市委第二提级巡察组巡察,对审计和巡察反馈的问题,我们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责任到人。整改中完善了各项财务制度和机关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对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规党纪进行了集中检验。

三是以班子建设为核心。在县委和市院的关心和支持下,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选准配强领导班子,选拔3名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我院领导班子。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

四是以能力建设为关键。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有效利用“学习强国”、高检院“检答网”等新型网络学习平台,努力提升全院干警的履职能力。深化检务公开,公开程序性案件信息310件,发布重大案件信息40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带头办理新型、疑难、重大、复杂案件,打造精品案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坚持理论创新与办案实践并重,在《检察日报》、《河北法制报》等主流媒体发表调研文章20余篇,实现办案经验向理论成果的提炼转化。2022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平安建设先进集体。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汇报工作,诚恳听取意见,检察工作始终在全县人民的关怀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我们深知每一份成绩、每一点进步,都得益于县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县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与帮助。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发展的道路依然坎坷,仍会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检察工作深度融入地方发展大局的举措还需更加务实,司法理念更新还不到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对此,我们将认真加以解决。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检察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动力。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在服务中心工作中展现检察担当,在司法为民上彰显检察本色,在队伍建设上凸显检察定力。

一是突出政治引领,以优质服务助推全县发展。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把为大局服务作为检察履职最重要使命,找准检察监督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切实担起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实质与核心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突出履职保障,以精准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持续优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格局。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刑事检察工作效能。落实精准监督理念,着力补齐民事行政检察短板弱项。积极稳妥办理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大力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三是突出检察情怀,以能动司法做实为民实事。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突出加强生态环保、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大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

四是突出强基导向,以律己自强打造过硬队伍。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政治责任,在“严”的主基调下塑造形象、锻造作风。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培养精英人才,办理精品案件。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深化警示教育,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们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从党的二十大精神中深刻感悟百年大党初心不改、矢志不渝的执着和坚定,忠诚履职,奋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推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盐山场景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个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时,鲜明地提出了“五个牢牢把握”。即牢牢把握过去5年工作和新时代10年伟大变革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牢牢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牢牢把握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要求;牢牢把握团结奋斗的时代要求。

2.少捕慎诉慎押是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具体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多数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重逮捕、羁押、追诉,依法推进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同时,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等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从严追诉,从重打击。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4.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5.四大检察:“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6.涉案企业合规改革:20203月,最高检在部分地方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16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2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合格后,检察机关可对上述案件涉案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或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7.河湖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检察机关联合河长办、林长办出台工作机制,打防结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实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机衔接,不断提升环境治理管理保护水平。

8.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的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抓手。

9.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10.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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