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至27日,盐山县检察院批捕三起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这三起案件的三名被害人均驾驶或乘坐电动三轮车。
案件一:2018年7月15日22时30分许,苏某驾驶轿车沿山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盐山县大王铺桥,与王某由北向南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二:2018年7月18日16时40分许,李某驾驶轿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南杨庄加油站处,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张某的乘车人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三:2018年7月21日5时许,李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千武线9km+98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经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短短一周的时间,在盐山境内发生了这三起交通肇事案件,造成了两名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死亡、一名电动三轮车的乘坐人死亡的结果,可谓惨痛。
在事故的责任最终认定中,都是汽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而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作为受害方的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为什么也会承担次要责任呢?
在办案中检察官发现电动三轮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经鉴定,案件中的电动三轮车都属于机动车;二是电动三轮驾驶人没有驾驶证,车辆没有行驶证,属于无牌无证驾驶。三是电动三轮车没有安全带等任何安全装置。四是电动三轮车没有投任何保险,事故发生后难以给予死亡乘车人的家属经济赔偿。
因此,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依法驾驶电动三轮车,谨慎乘坐电动三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