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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时间:2017-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盐山县人民检察党组书记、检察长  石培德

 

    一、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监督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实践中较多的是对一般性程序违法的纠正,对放纵犯罪、侵犯人权、司法腐败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还需要加大力度,法律监督层次还有待提升。

    (二)监督短板有待进一步补齐。对民事行政检察的抗诉数升高但法院采纳率下滑,行政法律监督工作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新增职能有待深入研究与展开。

    (三)监督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除提出抗诉、退回补充侦查等措施之外,其他如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等都缺少“刚性”,制发后后续落实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回复率有提升空间,回复质量有待提高。

    (四)监督能力有待提升。随着司法改革员额制、办案组织改革、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部分检察干警的监督意识和监督意愿受到影响,监督主体的履职意识不强。部分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还需增强,在线索发现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法律适用水平、案件跟踪力度、人际沟通能力等方面还有进步的空间。

    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一)更新法律监督理念。坚持围绕司法办案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在新刑诉法、新民诉法、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背景下,要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两法衔接”、行政诉讼监督,科学确定监督项目、补齐法律监督“短板”不断提升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抓好监督工作的平衡发展。

    (二)加强部门沟通,统一监督标准。公检法应当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沟通,通过相互交流,进一步完善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以避免不必要的监督难点和司法资源浪费。完善外部沟通协调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拓宽监督的渠道。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制度的积极作用,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提高监督信息收录的及时性、全面性、信息共享的主动性。

    (三)优化法律监督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研究探索侦、捕、诉内部联动的非法证据排除预警机制,加快建立完善规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等联动化制度;完善本单位监督信息通报制度,对于行业领域具有普遍性的一类问题,可各部门考虑共同研究,进行项目化运作。减少重复监督的次数。另各基层院加强与市院、其他区县院的协作配合,确有必要由上级院制发检察建议的,通过条线上报;推动全市统一的法律监督平台建设使用,使三级院共同发挥监督信息的大数据效应。

    (四)完善制度,应对司法改革新要求。科学设置考核方案,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司法业务考核中,建议提高法律监督在综合业务考评中的权重,将诉讼监督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参考。

    (五)磨练队伍,推动法律监督可持续性发展。全面推行专业化分类办案,对金融类、知识产权类、职务犯罪类案件以及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卫生、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重大敏感案件,实行专组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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