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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检察建议促进执行案件和解
时间:2017-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是“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的第一年。盐山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两高规定”,加大监督力度,执行监督工作呈现新局面。该院检察长石培德亲自出面,与县法院协调,就进一步落实“两高规定”等达成以下共识:对检察院提出的执行检察建议,法院要及时回复;对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的问题,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依法进行纠正。

    近日,成功办理一起民事执行申请监督案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年初,我院受理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监督案件。在出借人王某某与借款人盐山县某管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某某是保证人,徐某某应负担款项为304400元。县法院在执行中裁定查封徐某某名下轿车一辆,价值293800元;查封徐某某名下楼房一套,价值324168元;扣留徐某某在县法院执行局应收执行款35万元。徐某某被执行后,造成生活困难,遂向盐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受理后,认真阅卷审查并调查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县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徐某某的财产,属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该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徐某某依法及时解除超标的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和解协议:一、王某某同意解除徐某某名下被查封的楼房。二、在扣押的35万元中预付10万元给徐某某生活使用。一个半月后徐某某将此款归还。三、对于剩余部分的执行款,徐某某帮助王某某向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追要,并以自己财产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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